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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蒋素美与王玉龙、翟贤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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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玉龙,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素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翟贤栋,农民。一审被告:邓应古,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对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邓应古在签收利辛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交费通知书之后,仍不预交上诉费用,故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邓应古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燕审判员:顾玉华代理审判员:刘晓慧

书记员:孟艳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