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捕前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9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刑初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洪山审判员:顾坤平审判员:李渊
书记员:杨思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