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成龙,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凯里市。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海,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凯里市。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龙、杨海犯非法狩猎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成龙、杨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龙、杨海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成龙、杨海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成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海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网具二张(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艳华
书记员:张威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