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1、3、5、17号。负责人:黄国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小和。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长虹闸村。法定代表人:陶寿龙,董事长。被告:浙江展望新合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展望村。法定代表人:唐利民,董事长。被告: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法定代表人:何兴荣,董事长。被告:陶寿龙。被告:严琪。被告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陶寿龙、严琪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24元,减半收取40,7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人民陪审员:莫伯林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