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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与张作收、杨建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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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诉讼代表人池万松。委托代理人戴文洁。被告张作收。被告杨建义。被告吕一红。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周昕昕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