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诉讼代表人池万松。委托代理人戴文洁。被告池育松。被告郑文华。被告林凤娟。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周昕昕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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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诉讼代表人池万松。委托代理人戴文洁。被告池育松。被告郑文华。被告林凤娟。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周昕昕
书记员:李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