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坝信用社。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黄礼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锦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朱子添,男,汉族,住博罗县。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坝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71.5元。
审判长:温觉忠审判员:彭新明审判员:石汉中
书记员:刘志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