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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罗方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江民二初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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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号。代表人丁卫杰,行长。被告罗方晖。委托代理人韦琳琳,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108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负担。

审判长:燕纪飞人民陪审员:周荣贵人民陪审员:邹忠坤

书记员:刘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