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号。代表人丁卫杰,行长。被告罗方晖。委托代理人韦琳琳,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108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负担。
审判长:燕纪飞人民陪审员:周荣贵人民陪审员:邹忠坤
书记员:刘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