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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梁宗宏、梁灿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江民二初字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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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丁卫杰,行长。被告梁宗宏。被告梁灿周。被告林丽荣,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福建路聚福小区B2栋1单元2912号,身份证号码450111500715302。委托代理人雷振宁,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负担。

审判长:燕纪飞人民陪审员:李喜攸人民陪审员:李庭生

书记员:刘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