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丁卫杰,行长。被告梁宗宏。被告梁灿周。被告林丽荣,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福建路聚福小区B2栋1单元2912号,身份证号码450111500715302。委托代理人雷振宁,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负担。
审判长:燕纪飞人民陪审员:李喜攸人民陪审员:李庭生
书记员:刘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