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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与胡××、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瑞商初字第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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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瑞安市×

×号。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何××、徐××。被告:胡××。被告:黄××。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 ××支行诉被告胡××、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海瑞人民陪审员:杨仁忠人民陪审员:鲍英存

书记员:黄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