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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范某与尹某甲、尹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禹民一初字第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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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范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3-4号区。委托代理人:石耀、唐冠军,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甲,男,汉族,住。被告:尹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尹某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尹某丁,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尹某戊,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尹某己,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尹某庚,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长:汪婕代理审判员:周平人民陪审员:吴文清

书记员:黄国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