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平和,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伟业重工(安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宾、许怀安,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伟业重工(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许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鼎军、蒋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平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平和负担。
审判长:汪婕代理审判员:周平人民陪审员:吴文清
书记员:黄国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