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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林劭芳与福州创卓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5民初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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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劭芳,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福州创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西门新村22幢2梯1层。法定代表人:曾文彬,总经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劭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世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