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劭芳,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福州创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西门新村22幢2梯1层。法定代表人:曾文彬,总经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劭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世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