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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顾湘与蚌埠盛通玻璃有限公司、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禹民一初字第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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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顾湘,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盛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李进学。被告: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叶洪涛。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湘负担。

审判长:张素玲代理审判员:周平人民陪审员:张炳林

书记员:黄国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