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德树,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季林,安徽省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任新云,男,汉族,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怀往:男,汉族,住。被告:彭春奎:男,汉族,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德树负担。
审判长:吴文虎审判员:汪润洲代助理审判员:李莹
书记员:朱广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