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陈德树与任新云、王怀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禹民一初字第01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德树,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季林,安徽省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任新云,男,汉族,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怀往:男,汉族,住。被告:彭春奎:男,汉族,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德树负担。

审判长:吴文虎审判员:汪润洲代助理审判员:李莹

书记员:朱广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