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法定代表人:蒙照云,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盛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法定代表人:金介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小云,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懿法官助理:郭鹏
书记员:岑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