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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盛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5民初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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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法定代表人:蒙照云,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盛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法定代表人:金介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小云,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懿法官助理:郭鹏

书记员:岑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