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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市××区京××装饰工程队与虞某某、杭州××湖山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一初字第2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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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市××区京××装饰工程队,住所地杭州市×

×区半山镇××组××号。法定代表人卫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虞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杭州××湖山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区××街道湖山社区。法定代表人虞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原告杭州市××区京××装饰工程队与被告虞某某、杭州××湖山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两被告尚结欠工程款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3670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9508元。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区京××装饰工程队系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卫某某,故在本案诉讼中适格的原告主体应为卫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市××区京××装饰工程队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诸灿祥人民陪审员:张吾平人民陪审员:徐校琪

书记员:陈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