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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邵尊林与周发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淳民初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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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邵尊林。委托代理人:曹国伟。被告:周发富。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邵尊林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书记员:孙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