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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与应××、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盐商初字第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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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

×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应××。被告:冯××。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应 ××、冯××、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实体问题已解决,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应××。被告:冯××。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应 ××、冯××、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实体问题已解决,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应××、冯××、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钱加政

书记员:李夏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