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环城北路××号。被告:叶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某某、方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浙江××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某某、方某某所有的的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通华庭15幢704室住宅1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浙江××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叶某某、方某某所有的的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通华庭15幢704室住宅1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海锋
书记员: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