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0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4347477A。法定代表人:庄莫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颖玲,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秀香,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南福路35号4幢19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67347195M。法定代表人:李涵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涵晶,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香、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温颖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秀香、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秀香立即偿还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给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款项合计34278.41元及支付该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6255.81元);2.判令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立即清偿上述款项;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林秀香、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2日,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消费分期商品/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和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真实商品/服务需求的消费分期服务,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七星生活平台向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客户提供真实商品服务需求的消费分期申请业务。林秀香因向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家装建材资金需要,于2018年3月26日通过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七星生活APP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贷记消费卡,并签订《贷记消费卡申请表》及通过七星生活APP签订相关电子协议。《贷记消费卡申请表》及《七星分期用户服务协议》约定,贷记消费卡仅用于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指定商户、指定商品/服务的消费分期申请及还款。如林秀香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偿还应付款项导致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担保责任代偿的,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以合法手段追偿林秀香应还款项,并要求林秀香按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代偿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林秀香承担。协议同时约定以林秀香在七星生活平台记录的购买人常住地址作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林秀香消费的商品名称为恒威沙发、恒威床等,商品价款为49235元,本金按月分摊支付,按18期付清,即每期(月)应偿还金额为3227.63元(其中分期本金2735.28元,每期手续费492.35元)。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林秀香的申请,于2018年3月26日将林秀香购货消费申请透支款49235元支付给商户(指定收款账户,户主,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账号9050210010010000171715)。林秀香在消费透支后,仅共偿还23365.78元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于2017年12月29日与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为林秀香通过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七星生活平台办理的消费分期业务提供共同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七星生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APP)的债务、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因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为贷记消费卡持卡人办理消费分期业务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于2019年5月17日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林秀香偿还结欠的债务34278.41元,故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林秀香主张权利,要求林秀香偿还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的所有款项。《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等规定,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应对林秀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林秀香、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至今仍未依约清偿,为维护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判准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诉讼请求。
林秀香未作答辩。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未作答辩。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消费分期商品/服务合作协议》、《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七星分期协议》(包括:贷记卡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七星分期用户服务协议、福万通贷记卡消费分期申请、林秀香的网上电子签名及消费商品电子订单截图、分期订单详情)、《担保声明书》、《合作协议》、商户分期付款明细查询、账户地址记录查询、交易明细查询、贷记卡强制扣款凭证等证据,林秀香、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未予质证,对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系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发行的,专门为家庭消费提供消费分期服务的金融产品。七星分期是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七星生活平台专门为福万通贷记消费卡和消费分期在线申请而开发的消费在线申请服务。2017年6月16日,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担保声明书》,确认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通过七星生活APP在线申请及办理贷记卡及消费分期服务的所有消费者,即贷记卡持卡人办理前述业务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等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11月22日,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同甲方)、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合同丙方)签订《消费分期商品/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乙两方联合发行福万通七星生活联合卡--福万通贷记消费卡,丙方提供可分期的商品/服务,通过七星生活平台,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真实商品/服务需求的消费分期服务;丙方在客户选购商品/服务时,向其推荐乙方的七星生活消费/服务分期业务,协助客户完成分期申请,并上传交易凭证及其它必要资料;甲乙两方审核客户的分期申请,通过七星生活平台向丙方及客户返回授信结果,并将最终审批授信的金额划转给丙方,用以支付客户在丙方消费商品/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消费金额等。2017年12月29日,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与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乙方向其客户提供家装建材类批发销售,甲方通过七星生活平台向乙方客户提供家装建材类批发销售账款分期的申请便利。2.业务定价及规则:分期单笔签账金额区间0-5万元,手续费率每月1%,客户还款方式:每月等额还款。3.客户连续2期(60天)逾期未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行清偿,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接代为清偿。4.乙方及乙方法人应为其客户办理七星分期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期(客户债务分期履行,保证期间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七星生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APP)的债务、利息、罚息等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12月29日,李涵晶作为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声明书》,确认自愿为通过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七星生活APP在线申请及办理福万通贷记消费卡及消费分期服务的在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消费者,即福万通贷记消费卡持卡人办理前述业务项下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福万通贷记消费卡领用合约(协议)项本金、手续费、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等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8年3月26日,林秀香通过七星生活APP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福万通贷记消费卡,并签订《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及相关电子协议。福万通贷记消费卡采用电子化审批流程,除填写贷记消费卡申请表。该申请表附载了贷记卡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对贷记卡申领、收费、还款及让息、免息还款期、收费标准等内容做出规定。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约定:贷记卡申领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贷记卡申领人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返还;贷记卡免息还款期限最长为56天;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上附载的《七星分期用户服务协议》第四条违约行为及违约处理约定:用户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还款即构成违约;由出资方(即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消费分期的有关债权全部权益转让给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用户偿还未清偿的分期债务等,并由用户承担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用、差旅费等分部费用支出;以合法手段追偿应还款项,并有权要求用户按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代偿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上声明第8条及《七星分期用户服务协议》第五条权利与义务第(一)项第4条均约定,林秀香以其在填写的常住地址即福建省三明市作为林秀香与七星生活、七星通联,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文书按前述地址寄出,则视为送达。2018年3月26日,林秀香使用福万通贷记消费卡进行消费,向商户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恒威沙发、恒威床、恒威衣柜等家具。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林秀香的申请,将林秀香购货消费透支款项49235元支付给商户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由林秀香分18期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本金按月分摊支付,按l8期付清,即每期(月)应偿还金额为3227.63元(其中分期本金2735.28元,每期手续费492.35元)。林秀香消费透支后仅依约偿还透支消费款23365.78元,尚欠消费分期服务项下的款项34278.41元。2019年5月17日,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林秀香偿还上述尚欠的款项34278.41元。此后,经催讨,林秀香未返还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前述代偿款,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及李涵晶也未履行担保人义务,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费分期商品/服务合作协议》,林秀香与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七星分期用户服务协议》,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担保声明书》,李涵晶、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声明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福万通贷记消费卡持卡人林秀香使用该卡消费透支后,未按分期支付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依约为林秀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其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债务34278.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现要求林秀香返还代偿款34278.4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自愿为林秀香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对林秀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秀香追偿。林秀香、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秀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34278.41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应对林秀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秀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30元,由林秀香、福建省南平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涵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德林人民陪审员:吴娴人民陪审员:詹艳
书记员:吴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