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
路与××路交叉口北侧。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周××。被告:吴××。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吴××、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方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于200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路与××路交叉口北侧。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周××。被告:吴××。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吴××、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方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于200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吴 ××、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6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196元,由原告海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甘琴飞
书记员: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