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顾×。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顾×、顾××担保追偿权纠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鄢云峰
书记员:计慧洁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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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顾×。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顾×、顾××担保追偿权纠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鄢云峰
书记员:计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