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沈甲与顾×、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商初字第8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顾×。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顾×、顾××担保追偿权纠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鄢云峰

书记员:计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