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鑫,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河南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2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一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鑫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鑫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徐某1协商,达成了补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够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上意见理由正当,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晓飞审判员:刘芳人民陪审员:牛洪彬
书记员:宋伊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