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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陈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余刑初字第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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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重伤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钟高峰

书记员:何瓶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