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为实施盗窃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0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国仕
书记员:周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