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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杨某、黄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余刑初字第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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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08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黄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为实施盗窃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3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钟高峰

书记员:沈国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