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1997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5月7日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同年7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1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为实施盗窃,爬窗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建民
书记员:沈国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