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2006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6月因盗窃被浙江省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为实施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建民
书记员:韩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