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因贩卖毒品被羁押。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O1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晚上22时许,贩毒人员“大傻”(另案处理)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麦XX餐厅门口将一包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白粉”交给被告人董某,要求其将毒品交给买毒人员张某某并收回毒资人民币90元。后董某携带该包毒品来到公明大家好百货对面一巷子里,并以人民币90元卖给张某某。双方刚交易完毕后被公明派出所伏击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董某处缴获毒资90元人民币,从张某某处缴获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一包。经鉴定,涉案毒品重0.15克,含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物证、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尿检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0.15克、人民币90元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巍
书记员:何孝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