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系衡水永安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潘惠展,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春虎、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潘惠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与其丈夫庄永安(已判刑)共同预谋,准备用电话销售的方式骗取钱财。为此李某与庄永安在衡水市商贸城世纪写字楼租赁了房间,并注册成立了衡水永安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并先后招聘了吴浩、李芳芳、王静、姚庆一、龚光辉、尹凤觉、管俊亚(均已判刑)等人员,由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招聘人员进行了培训后,李某、庄永安便组织所招聘的人员,冒充电视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夸大手机功能、能以旧换新、价格优惠及有优厚赠品等方式为引诱,用显示为北京区号的电话向曾打过电视购物电话的人员打去电话,在电话中推销各种品牌的手机,在对方同意购买后,便通过北京到付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购买者邮递假冒伪劣手机,再通过先付款后验货的方式获取钱财。经查实,该团伙先后共销售手机56部,涉案金额3.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其他案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钱财,组织人员,冒充电视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编造了价格优惠、能以旧换新、赠话费、赠手机附件等虚假事实,利用高仿手机、玩具手机、坏手机为道具,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诈骗罪。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李某辩护人关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3.1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福升审判员:温学斌审判员:张颖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