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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贡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衡桃刑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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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贡某,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福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贡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世辉、代理检察员赵保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王福增,被告人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害人杜海涛得知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北京昌平支公司原业务员刘某找外地保险公司给南方大批量的农用车上交强险,便通过程志勇和王华志(另案处理)联系到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以下简称桃城支公司)当业务员的被告人朱某,朱某在明知本地保险公司不能异地办理保险业务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贡某和王华志商定,欺骗杜海涛称自己所在公司能办理上述业务。杜海涛为获取提成,便自己垫资向朱某等人支付30万元保险费。收到该款后,朱某、贡某打印了的保单20份,并用私刻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印章加盖后寄给杜海涛,杜海涛将该保单又转交刘宝利,刘宝利发现收到的保单虚假后,将该情况告知杜海涛,杜海涛遂联系退款,朱某以保单是省里特批等理由推脱不还。归案后,被告人贡某亲属代其退出10万元,被告人朱某亲属代其退出20万元,均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退款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贡某伙同他人,冒用所任职保险公司的名义,利用虚假保险合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归案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温学斌审判员:张颖审判员:代娜

书记员:张昊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