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0

陈存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灞刑初字第1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存华,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保玉,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存华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存华及其辩护人张保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存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被害人44200元,应扣除被告人帮被害人联系贷款的相关费用;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初,被告人陈存华以帮助侯卫强、肖雪娥夫妇办理贷款为由,先后数次在灞桥区郭家滩村、新城区康乐路附近等地骗取侯卫强、肖雪娥夫妇现金共计44200元,将骗取的赃款挥霍。本案的证据有:1、受害人侯卫强、肖雪娥陈述证明,2009年6月份,他们向同村的陈存华谈起办厂需要资金,想找银行贷款,陈存华称能到银行找来关系,此后,陈存华以给银行的人送礼、请客等理由,向他们要了共计44200元,他们见贷款一直未办下来,找陈存华也一直躲避,2010年7月23日他们找到陈存华后报警。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他是省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2009年6月,陈存华带侯卫强夫妇找他能否帮忙贷款,因条件不符合,他没有给其办理。2009年国庆节前,侯卫强夫妇找到他问贷款办的如何,他才知道陈存华假借他的名义收了侯卫强夫妇的钱。他未收取过陈存华的财物。3、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7月23日公安人员接侯卫强报案后将被告人陈存华抓获。4、被告人陈存华供述证明,2009年5、6月份,同村的侯卫强、肖雪娥夫妇问他能否帮忙到银行贷款,后他带二人找了省农发行的王某,王向其介绍了相关政策。后他编造向银行人员送礼等谎言,共骗取二人44200元,他把钱日常消费了。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亦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人陈存华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存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辩称应扣除陈存华帮受害人联系贷款的相关费用的意见,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意见不予采信;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存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执行至2014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存华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旭人民陪审员:刘春宁人民陪审员:杨永战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