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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蟩某 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灞刑初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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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健,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健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健到庭参加诉讼。为补充证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2013年2月18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健犯有以下罪行:一、2010年5月,被告人韩健以给被害人赵某甲增加拆迁安置房面积为由,骗取赵某甲现金55500元。2010年9月,被告人韩健以帮助赵某甲炒股票为由,骗取赵某甲现金32000元。2010年10月,该韩又以给赵某甲之子赵某乙的庄基地拉土填坑为由,骗取赵某甲现金9500元。赃款被告人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赵某甲报案称他被韩健诈骗三次。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明,2010年5月份,他与被告人韩健在十里铺公园放风筝时相识。他在大明宫有一套拆迁补的房,面积是65M2,韩健说认识拆迁办一个主任,可以把他的房子面积增加到89.83M2,增加1M2要交2180元差价。他就给韩健拿了约55000元,韩健给他写了一张收条,韩健给他说房子分到某某坊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户了。2010年九十月的一天,在闲聊中,韩健说可以帮他开个户头炒股赚钱,他就相信了韩健,之后分两次给了韩健32000元现金。后来他需要用钱,就多次给韩健说让把股票的钱还给他,韩健说股票赚钱了,现在有60900元,之后总是拖着不给。后来他多次催韩健,韩健就给了他一张转账单,说钱已经转到他户头了。后来他让儿子到银行查,银行未查到该笔款。他问韩健时,韩健称该款是其朋友帮忙转的,就把转账单要走了。2010年10月份,韩健在与他聊天过程中,他说起儿子赵某乙在咸阳的宅基地上有一个大坑,想让人拉土把坑填平。韩健说能找到人,就让他给拿了9500元。后来他多次问韩健,韩健一直找借口拖着。2011年底他开始怀疑增加房子面积之事有假,就让韩健把增加面积的手续让他看一下。2012年3月初,韩健给他拿了一套办理增加面积的手续,他看上面有公章,就相信了。3月底时,儿子赵某乙到某某坊小区看房时,发现房子的面积和韩健说的不一样,就怀疑韩健给他办事是假。2012年4月3日,儿子赵某丙在韩健的车上发现了韩健用来伪造房子手续的2枚公章,还有银行、教育局的假公章等共计6枚假章子。他就意识到这几次韩健都是骗他的。3、证人赵某丙证言证明,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其父赵某甲托韩健给大明宫安置房增加面积,给了韩健55500元。韩健说帮他父亲炒股,他父亲给了韩健32000元。他哥赵某乙为了给咸阳的一块庄基地填坑,他父亲给了韩健9500元。2012年3月底,他和赵某乙到某某坊小区看房时,开始怀疑韩健说的办事是假的。2012年4月3日下午,他在韩健的车上发现了6枚假公章后,意识到他父亲在这段期间托韩健办事给的钱都被韩健骗了。(证人赵某乙证言与赵某丙证言基本一致。)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韩健处扣押假冒印章6枚,假证明3份。(假冒印章之照片及韩健伪造之安置房屋顺序表、证明材料可与此相互印证。) 5、收条证明,被告人韩健从被害人赵某甲处共骗得现金97000元。6、被告人韩健供述称,2010年5月份,他和赵某甲在十里铺公园闲聊时,赵某甲说自己在大明宫铁路东村有一套拆迁房,只给安置了65M2,问他能否找人增加些面积。他在新城区拆迁办找了个朋友,称可以办。他就从赵某甲处拿了36000元现金,后来拆迁办的朋友说办不了。他看钱来的容易,就想继续骗赵某甲的钱。过了一段时间,赵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就骗赵说正在办。他到某某坊安置楼看到某号楼某单元某户的面积是89.83M2,就骗赵某甲说房子安置在了某某坊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户,面积89.83M2,比原来多出的面积要按每平米2180元交差价。赵某甲就又给了他19500元,他给赵某甲打了一张55500元的收条,后来他就一直骗赵某甲说正在办。骗的钱他买彩票花了。之后他害怕暴露,就给办假证的打电话,刻了“西安市新城区某某坊拆迁安置项目部”和“西安市新城区某某街道工程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安置专用章”两枚假公章。之后做了一张安置房屋顺序表和两个证明给了赵某甲,赵某甲就相信了。2010年九十月份,他给赵某甲说炒股可以赚钱,赵某甲就分两次给了他32000元,他并未用钱炒股,而是自己挥霍了。2012年初,赵某甲问他股票怎么样了,他骗说赚钱了,一共可还赵某甲60900元。2012年3月份赵某甲向他要钱说有急用,赵某甲给了他一个建设银行的账号,他就到新房村附近的西安银行填写了一张转账单,之后给办假证的打电话刻了“西安银行未央路分理处转讫专用”和“转讫”两枚假章盖到填好的转账单上。把转账单给了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后来赵某乙问他时,他就说钱是他朋友帮忙转的,就将那张转账单要走撕毁。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他找赵某甲聊天时,赵某甲说他儿子赵某乙在咸阳有一块宅基地要拉土填坑,他就骗赵某甲说他可以办这事,向赵某甲要了9500元。他就一直没有给办这个事,钱都已经花了。赵某丙发现了他花钱刻的假公章后,事情就暴露了,他就给赵某甲打了两个收条。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二、2010年年底,被告人韩健以自己在拆迁办有熟人,可以帮助魏某甲增加拆迁房屋面积为由,骗取魏某甲夫妇价值3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后该韩将购物卡变现挥霍。2011年4月份,被告人韩健以能为魏某甲之妹魏某甲1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魏某甲现金41200元,赃款已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魏某甲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韩健是她姑父赵某甲的朋友。2010年8月左右,韩健找赵某甲聊天时,韩健问她是否需要找人给房子多增加些面积。她听了觉得可以,就让韩健帮忙。韩健说帮忙办事要花钱,让她先办点购物卡送人。后来韩健分三次从她家取走了3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1年4月左右,韩健在她家聊天过程中听说她妹魏某甲1才毕业想要找工作,就说他亲戚在银行当行长,看要不要把她妹弄到银行上班。并说办这事要花钱,她就同意了,后来韩健向她要了41200元现金。直到她姑父赵某甲到派出所报案她才知道自己也被骗了。(魏某甲之夫王亚民所述与魏某甲陈述基本一致。) 2、被告人韩健供述称,魏某甲是赵某甲的侄女,2010年底他到魏某甲家找赵某甲聊天时,魏某甲问他是否认识拆迁办的人,想让他找人在拆迁时给多赔偿一些。他就骗魏某甲说有,但是办事要给人送购物卡,魏某甲就同意了。之后他先后三次从魏某甲家拿了30000元的华润万家超市购物卡。他把这些卡卖给收卡的人之后将钱挥霍了。2011年过年期间,他到魏某甲家找赵某甲。魏某甲问他能否给她妹魏某甲1找个工作,他就骗魏某甲说可以找,但先要拿35000元。过了几天,魏某甲给他打电话后,他到魏某甲家取了35000元现金,还要了一份魏某甲1的简历。过了二三个月,魏某甲问事办的怎么样了。他就骗魏某甲说魏某甲1的文凭有些低,还需要5000元。过了几天,魏某甲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他就到魏某甲家拿走了5000元现金。之后魏某甲一直问他事办的如何,2012年过完年,他自己打印了一张通知单,又盖上自己找办假证者刻的“西安市民政局”的印章,把通知书给了魏某甲,并说自己垫付了1200元的报名费,魏某甲又给了他1200元。“西安市民政局”的印章被他砸坏扔掉了。骗来的钱他都挥霍了。(被告人韩健伪造的通知能与其供述相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三、2009年12月初,被告人韩健以能为王某某、张某某之女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张某某夫妇现金25000元,赃款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证明,王某某报案称其被韩健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韩健与其妻以前是同事,认识有20多年时间了。2009年12月初,韩健给他妻子讲其在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有关系,能将他女儿安排到莲湖区公证处工作,并说需要花四五万元,如果事情办不成给他把钱退回来。2009年12月16日,韩健来到他家说需要25000元给他孩子办工作的事。他就在家中给了韩健25000元,韩健给他打了一张收条,之后一直未联系他。2010年4月至7月间,韩健又以提档、档案管理费、培训等为由先后向他要了大约7000元。2010年7月,韩健说把档案转过去事情就办成了。档案拿走后他问韩健事情怎么样,韩健让他等。到2010年12月底,韩健说要给领导送礼,向他要了5000元。2011年4月中旬,韩健说要请领导吃饭又向他要了2000元。2011年10月韩健又以有一个领导要单独送5000元为由,向他要了5000元。2012年4月,他给韩健打电话打不通。到韩健家后,韩健的家人告诉他该韩被灞桥分局刑拘了。他在韩健家找到了女儿的学籍档案,就意识到被骗了,于是到派出所报案。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韩健以能为她女儿在公证处找到工作为由,从2009年12月初至2011年10月期间,共从她丈夫王某某处骗取40000元左右的现金。韩健给他们打过一张25000元的收条。第一次给25000元时,她和王某某都在场,后期韩健多次向王某某要钱说疏通关系,要钱时她都不在场。4、被告人韩健供述证明,2009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张某某想给女儿找工作,就问他有没有认识的熟人。12月份,张某某又问他,他就骗张说莲湖区人事处和公证处有熟人,但需要花钱,得二三万块钱。12月16日,他到张某某家,当时张某某的丈夫王某某也在,给他拿了25000元,他给写了一张收条。他把钱拿走后也没有找熟人,就把钱买彩票了。(收条可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上列证据中,被害人陈述被诈骗40000余元一节,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其余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韩健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韩健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被抓获后羁押期间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健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三、扣押在案的假公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小锋人民陪审员:翟跟彦人民陪审员:彭海英

书记员:倪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