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增强,农民。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减刑后于2007年2月12日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增强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增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增强以给王某介绍购买灞桥区永固锅厂氧化铁为由,将厂家每吨1250元的出售价说成1150元,后将王某让其转交的6万元货款中的4万元交给厂家,后趁王某装货之机,自己携带2万元离开,将赃款挥霍。本案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某2007年12月20日下午,王增强介绍他到灞桥区永固锅厂去买氧化铁,王增强给他说每吨1150元,他把6万元交给王增强向厂家付款,过了十分钟,厂家人出来说王增强只付了4万元,并说每吨价格是1250元,他再打王增强的电话已关机,才知道受骗。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她是永固锅厂职工。2007年12月20日下午5时左右,有两个人来厂里买氧化铁。其中一个人进来跟她商量好价格每吨1250元,她就发货装车,她看见买货的人把6万元给了跟她说价的中间人,中间人给她付了4万元,说另2万元掉到地上乱了,整好后再给她,她就进厂验钱,之后那个中间人就找不到了。买货的人说中间人说的价格是每吨1150元,他们才知道中间人把他们骗了。3、抓获经过证明,2008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增强在西韩公路潘罗段一商店被抓获。4、被告人王增强供述,2007年12月20日下午5时左右,他带王某到灞桥区永固锅厂购买氧化铁,他事先与厂家联系好每吨1250元的价格,对王某说每吨1150元,货装好后,王某将6万元现金交给他,他将4万元付给厂方的张某,说另2万元整好后再付,他趁张某和王某不注意,就离开了,2万元自己花完了。王增强还供述,以前给王某介绍生意时,王某越过他直接与货主联系,他没有赚到钱,于是就想骗王某。5、(2005)灞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黄陵监狱释放证证明,2004年12月王增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减刑后于2007年2月12日释放。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增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在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增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9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旭人民陪审员:吕慧人民陪审员:陈观发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