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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灞刑初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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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无业。2009年3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齐某对其诈骗行为供认不讳,唯辩称其所骗钱款中有一部分已用于支付别人的提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从西安汽车科技学院毕业后受雇于陕西邦立驾校,在西安汽车科技学院附近设点,为邦立驾校招生,手中留有邦立驾校签章的空白收款收据。2008年10月,齐某与其同学马国迁闲谈时吹嘘其姑父是市公安局副局长,其能给人办理驾驶证,而无需培训考试,只要交钱和相关资料即可。马国迁即先后共交给齐某8800元钱,让齐办理6个驾驶证。此后齐某又以同种借口收取殷文2950元,收取徐皓2700元,收取兰杰2500元,收取刘少兵10700元,收取周峰2300元,收取王平、孙天星各2380元,收取范畴1500元,收取李晓军1200元。自2008年10月至12月,齐某以不入驾校学习,交钱即可办理驾驶证为名,共收取10人所交办证费总计37410元。齐某得款后并未代交款人办理驾驶证,而是将所得款用于其个人订婚、投资等,2009年3月4日,齐某被殷文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齐某之亲友替其向被害人共退赔现金37200元。本案有下列证据:1、殷文的证言证明,他与齐某是校友关系,2008年10月一天,齐到他开的移动交费厅闲聊时说其姑父是西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其姑父给其介绍了一个交警考官,能替别人办驾照不用培训、不用考试,办个驾照交2600元就行。他信以为真,就把亲戚想办驾照的事给齐说了,齐说关系较好,可以给他便宜些,一个照2000元。此后,他共向齐介绍了7个办照的,其中5人交钱并参加培训考核,齐给他每人提成100元,共500元,另外2个是直接花钱买照,这两个人就是徐皓和石彪,齐说给他提成200元。齐以前曾欠他400元,连提成带欠款共1200元,因此,他给两个亲戚办照时只给了齐2800元钱。齐某收钱后,说三个月驾照就下来了。到2009年1月份,他多次催问,齐说办好了,又向他要了150元的工本费。1月14日他再打电话,齐手机停机了,齐的QQ也把他删除了,他才觉得上当了。他的同学徐皓、石彪、马国迁、范畴等都被齐以同样方式骗了。此后他们通过邦立驾校找到了齐某,2009年3月4日,他们把齐某带到公安机关报了案。2、徐皓的证言证明,他有个同学叫殷文,在西安汽车科技学院附近开了个中国移动营业厅,他与齐某在此厅相见后齐说其亲戚是公安局副局长,能办驾照,他父亲想办个驾照,他就于2008年10月份一天交给齐2600元钱,齐给他开了收据(在卷),并说其尽快办。2009年1月2日左右,齐说照快下来了,又向他要了100元工本费,并说1月15日之前绝对把驾照交给他。到了15号,他打电话,齐已停机,3月4日,殷文等人找到齐要钱,齐说其也被人骗了,拿不出钱。之后就决定报警。3、马国迁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中旬,他经同学苏欣介绍认识了邦立驾校招生人员齐某。他问齐能否花钱买照,齐说可以,12月底之前可办好,办一个驾照需2400元钱和身份证复印件等。2008年10月底或11月初,齐提出合伙开个精品店,他同意。11月10日左右,他拿了3300元准备给齐,此前他已给了齐1500元及两份资料。他当着大家面说,把3300元办照钱给齐,齐说,就拿这钱当作其对精品店的投资,他们就用此款进了货,剩下的四五百元,他交给了齐。此后他问齐能否再给几个朋友办驾照。齐说可以。12月6日,他先给了齐4000元,让办四个驾照,他的同学兰杰给了齐2500元也让办驾照,他先后共给了齐6个驾照的费用,共计8800元。2009年1月4日,齐给他发短信说其去取照,5日给他邮寄,他直等到8日也没见到驾照,此后便与齐联系不上了。2月22日,齐主动打来电话称其被骗了,没有脸见他,当天在南门约见后,齐给他写了11300元的欠条(含兰杰的2500元)(欠条在卷),并说一周内还钱。一周后齐又打电话说本来钱借够了,但一个亲戚的小孩得了先天性疾病,又把钱用了,并说最近借到钱就还,但一直拖到现在。当初因齐称其姑父是公安局局长,其姑父介绍的人能办驾照,其和朋友开了邦立驾校,他才相信齐,齐还向他出示过邦立驾校的招生简章和盖有章子的收款收据。4、范畴的证言证明,他与齐某是同学,2008年10月中旬,齐多次打电话说其姑父是公安局副局长,其可办驾照,不用培训考试,办1个驾照1500元,他信以为真,于10月23日交给齐1500元,因他是给别人办照,向此人要了2300元,所以就让齐开了2300元的收据。后来齐手机停机,联系不上了。5、兰杰、孙天星、王平、周峰、李晓军、刘少兵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至12月份,齐某以办驾照为名,分别骗了他们办照费2500元、2380元、2380元、2300元、1200元、10700元。(收款收据在卷,可与此印证)。6、殷文、马国迁、刘少兵、兰杰、王平、周峰、孙天星、范畴、徐皓、李晓军的领款条,证明其已领回被骗钱款的大部分,总数额为37200元。7、齐某的供述证明,他自2008年9月起到邦立驾校任招生员,他与张宪中谈好每招一个学生给他提成100元,9月份他全月招了8个学生,在招生中他发现大多数人只想报名交钱直接拿照,都不想参加培训和考试。9月下旬他偶然听振兴驾校的一个招生人员说,能如此办,每个人要交3200元,多招还可便宜。因为他快要结婚,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就想在短时间内多赚些钱,就想先多招些学生,再去和振兴驾校谈,尽量压低价格,好多提成。此后,他便找机会向马国迁、殷文等人吹嘘说,他的姑父在市公安局当局长,姑父给他介绍了一个人能直接交钱办照,马国迁等人深信不疑。他还答应只要其招人就给提成。2008年10月20日左右,他共收了5个驾照的钱,其中马国迁办2个共交了4800元钱,周峰、王平、孙天星各交了2300元。他去找振兴驾校谈判,该校说最便宜也要3100元。此办法不行,他就想办假照骗更多钱,结果被办假照的骗去几千元。他不知道该怎么给别人办照,但此后陆续又有人询问办照的事,他想先把钱骗过来再说。从2008年10月底到12月份,他先后又以同样的方式骗了十几个人的钱,其中殷文2800元、范畴1500元、刘少兵7800元、李晓军1200元,石彪2200元,徐皓2600元,马国迁6500元,他给了一些介绍人提成费,此后还向殷文、徐皓各要了100元工本费,向刘少兵要了300元工本费。收钱时,他有的给开了邦立驾校的收据,这事是瞒着邦立驾校干的,张宪中不知道。骗到钱后他经常害怕别人报案,曾多次找多家驾校想办照,但正规驾照价钱高,骗来的钱也被他花得差不多了,根本不可能再去补救。到了2009年1月初,几个交钱的人都找他,他先骗其说照马上好了,为了使其相信,又向几个人要了工本费,还说将驾照给寄过去。马国迁等人越催越急,他无法就换了电话号码和QQ号码,春节后在西安换了住处并不再和以前的任何人来往。2月20日左右,张宪中因马国迁拿着票去找邦立驾校而找到他家,从他家人口中知道了他的电话,联系上了他。他见事情败露就骗张说他也被人骗了,张相信他还陪他到派出所报案(张宪中的证言可与此印证)。他根本没有当局长的亲戚,目的就是想骗钱,骗来的钱回家订婚花了10000多元,给人赔车花了2000多元,还债7500元,开精品店投资6000元,给亲戚一部分钱,钱全部花完了。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中齐某所述诈骗数额与被害人所述数额及收款收据不一致,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亲友已替其退赔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述其给介绍人支付提成的行为,属于其对赃款的处置行为,该行为并不能否定或者减少其诈骗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执行至2012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程东风人民陪审员:彭海英人民陪审员:卞森洲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