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农民。197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2008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师某,农民。2008年3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师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马岗岭,被告人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与师某及王某预谋后来到本区纺织城正街四厂社区附近,以求神医消灾免祸,需要被害人拿出金钱供神医作法事为名,将被害人刘某的2500元现金及1对金某2008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师某伙同贺某等人再次到纺织城准备行骗时,被刘某抓住拉至公安机关。在本院审理期间,贺某、师某向刘某退赔了损失。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的陈述证明,2006年6月份一天早上,她送孙子去三厂幼儿园上学后,路过电信局门口时碰见一个女的,向她打听从台湾回来的老神医在哪儿,想找这个神医消灾。她说不知道有这个神医。这时前边一个男的说知道神医的住处,还说神医能消灾,只要把钱和金银放在神医处做一场法事,家里就一切顺利了,第二天神医就会把钱返还。她因孙子老是生病,就跟着这个男子去找神医。到了四厂社区的一栋楼后,一个女的从楼上下来说是神医的孙媳妇。男子就说有两个病人要找老神医看病。那孙媳妇说老神医侄媳妇刚生完孩子,三天内不能有外人进家,有什么事让其转达就行了,把该押的钱和金银首饰一押就行了,等做完法事再还。她就回家取了2500元现金和1对纯金耳环,交给了老神医的孙媳妇。之后她有点不放心,就跟随那男子,想认个门。当走到三厂南院西门时,那男子跑了,她明白受骗了。金耳环有4克左右。2008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她又路过电信局门前,有一个女的又问她看病的老头,她仔细一看,这女的就是两年前骗她的人,就一把拉住,来到了纺织城派出所。2、师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6月份的一天,她和贺某及一个胖女人到纺织城骗人。她寻找目标,贺某当托儿,胖女人当老神医的孙媳妇。她在四厂碰见一个老太太,就问其知道老神医不,老太太说不知道,贺某就说他知道,并说看病非常好。老太太就让贺带着去找老神医,在一个家属院门口碰见胖女人,胖女人说其嫂生了孩子,屋里不能进生人。贺就让胖女人去问老神医,她和贺就把老太太家里情况问清,然后贺以上厕所为名给胖女人打电话通报老太太家情况。过了一会儿,胖女人就来了,说老神医看过了,并把老太太家的情况以及她家的情况说了。她和老太太都说,人家看地准。接着胖女人说老太太家近期要出车祸,化解的方法是不能将此事告诉任何人,第二要拿金银冲灾,第三要拿水果食品敬拜。老太太就回家去取钱。贺某给她一个纸包,让她当着老太太面说包着5000元,并交给胖女人。过了一会儿,老太太提着水果食品来了,把2500元钱和金耳环给了胖女人,她也把纸包给了胖女人,胖女人让老太太和她明天来拿回钱及首饰,老太太就回家了。此后她分了200元,用于吃饭了。2008年3月11日10点,她和贺某等人又到纺正街骗人时,被那老太太抓住了。3、贺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6月份一天,他和师某及一个姓王的女人一起到纺织城骗人。他给分的工,让师某找目标,让姓王的扮神医的孙女,他负责拉托,宣扬神医医术高超,并带被骗者到老神医住处。姓王的就说其爷爷家生了小孩不能进外人,他就说让老神医算一下就行了,不用进家,姓王的假装去找神医算卦,然后出来说老太太家里会有血光之灾。老太太就问怎么破解,姓王的就说要拿金银做法事就好了,第二天再将金银取走。就用这个方法骗了一个老太太2500元和一对金耳环。赃款赃物是由他分配的,钱是均分的,金耳环给了姓王的。2008年3月11日,他与师某等人再次行骗时,师某被老太太认出抓住了,他趁机逃跑了。4、刘某的辩认记录证明,骗她的女人就是师某,骗她的男子就是贺某。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师某利用迷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赔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至2008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师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程东风人民陪审员:孙学尚人民陪审员:魏喜学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