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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与曹某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刑初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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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辩护人刘凤军,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科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胡红梅人民陪审员:王敏杰人民陪审员:韩子杨

书记员:李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