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无业。2010年7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20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鲁向阳
书记员: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