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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陆剑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碑刑初字第00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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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剑峰,原系陕西畅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苏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剑峰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剑峰及其辩护人苏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剑峰因生意亏损,为偿还债务和维持生计,于2012年8月至9月间,利用其在陕西畅想数码有限公司工作时的业务关系,先后从陕西华业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张某等同行处高价赊购电脑后,随即涂改电脑的外包装,然后以低于购货价几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价格将赊购来的电脑低价卖给其他同行,以便从中迅速套取现金。其利用不同商家结款期限的时间差,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一部分套取的现金用以支付前期赊购电脑的货款,另外一部分用于购买了巨额彩票,还有一部分用于其生活消费。至2012年9月中旬,陆剑峰“高买低卖”的行为和其购买的巨额彩票,使其亏空越来越大,遂关闭手机,离开本市并逃匿。被告人陆剑峰共骗取华业公司的电脑共计价值212082元,骗取张某的电脑共计价值613360元,合计诈骗金额为825442元人民币。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陆剑峰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9月28日以来,先后有华业公司、张某等8家单位或个人报案称陆剑峰赊购其公司电脑后未结清货款,后不知去向。2、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1月16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将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陆剑峰抓获。3、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华业公司因需要从陕西畅想公司进货,就和陆剑峰熟悉了,2012年9月份开始,陆剑峰从华业公司开始进货,其中笔记本电脑有35个,台式机22个,从拿货后,根本就没付过货款。被告人陆剑峰共欠华业公司212000多元的货款。4、被告人陆剑峰从华业公司进货、销货明细表、入库单、收条。证明其欠华业公司货款共计212082元。5、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2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陆剑峰在其处多次购买电脑,后推说支票未到,手上没钱,最后被告人陆剑峰承认前期欠别人钱款,就开始在好几家提货,后低价套现,并给被害人打了613360元的欠条,再后来被告人陆剑峰关闭手机潜逃。6、证人黄某证言。2012年8月底之前,陆剑峰的货款都是及时付清。9月初,陆剑峰从公司陆续提货,每天只给几万元货款,9月8日从公司提了一笔货,其问陆剑峰要货款,陆说支票有问题,一直拖着不付款。一直到9月12日,其与张某把陆剑峰叫来对账,陆剑峰写下一张61万多元的欠条。到了9月14日,陆剑峰就逃走了。7、陆剑峰从张某处进货及付款情况的凭证及欠条。证明被告人陆剑峰欠张某货款共计613360元,并打给张某一张613360元的欠条,落款日期是2012年9月14日。8、证人付某证言。在2012年6月份的时候,陆剑峰开始给我们公司送货,说是客户没要完剩下的,是以比同期市场进货价低200元左右,后来送货量加大,他要的价格也有所提升,有的比市场价低100元左右,有的低几十元。陆剑峰说他有同学在山东做联想电脑,他说是从山东进的货,他送来的机子都是一个一个的,没有外包装,和正常的机子是不一样的,每次都是货到当天将款结清,公司不欠陆剑峰的货款。2012年9月中旬,有人给我说陆剑峰把他们的货骗了,我才知道陆剑峰的货是从百脑汇几家商户那里倒出来的。9、昭华公司从陆剑峰处采购收货单及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陆剑峰将电脑低价卖给昭华公司的情况。10、证人马某证言。我在我公司电脑上看到陆剑峰给我公司的进货价比市场低2个点左右,我觉得利润还可以,就通过陈某和陆剑峰联系,开始从他那里拿货。一个姓王的摩的司机替陆剑峰送货,我清点完后,将货款打到陆剑峰招行卡上,他的货都是一个一个的,没有外面的大盒子,内部型号也被割掉了。我们总共进了五、六百台机子。11、证人陈某证言。陆剑峰给提供的联想电脑每台都比市场价便宜100元左右。今年过完年4、5月份左右,陆剑峰每天都给我们公司提供20台左右,一直持续到9月中旬左右。8月,陆剑峰说他有一批货,看我能接不,我就答应了,帮他找下家,后来卖给了环鑫公司。陆剑峰卖给我个人的电脑比市场批发价低2个点,每天都是现结货款。12、证人王某证言。2102年4月至5月,陆剑峰开始让我给他拉货,我根据货单到百脑汇的5家公司提货,货提出来后,我们把拉出来的电脑拉倒比较偏远的地方,把货搬卸到地上,有的贴上联想专卖的标,有的用湿抹布或橡皮把售货公司的章擦掉,陆剑峰将发货公司的章子擦掉一是为了方便卖给联想专卖,二是要隐瞒他的货的真实来源,陆剑峰将货贴好标,擦掉印章后将货送到联想专卖和赛格的启创公司,还有联想专卖的2个小伙,一个是陈某、一个是小马。13、证人刘某证言。陆剑峰给我公司的价格要比市场上的进货价低2个点,也就是100元左右,从2012年4月份到9月初,我公司从陆剑峰那里进笔记本电脑,一般是收到货后,陆剑峰本人到我公司收现金或者转账结清货款。14、被告人陆剑峰网上消费明细表、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陆剑峰招行账户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9月11日网上消费累计619348.9元,用于在彩票网购买彩票、在淘宝网购买生活用品等。15、证人梁某证言。证明其与陆剑峰在一起时在淘宝上购物是通过陆剑峰的账户和密码购买了衣服、话费、电视、沙发等生活物品和交话费。16、陕西畅想数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陆剑峰从华业等几家公司进购电脑,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被告人陆剑峰从2012年6月以后就未正常出勤,工资只发到六月份。1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况。18、被告人陆剑峰供述。证明其诈骗张某及华业公司并用所得赃款在淘宝网购物、购买彩票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1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陆剑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剑峰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陆剑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陆剑峰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2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姚欣人民陪审员:闫玲人民陪审员:冯万长

书记员:王巧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