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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詬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碑刑初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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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无业。2012年9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马某化名“李伟”并持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在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聘为司机。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受公司派遣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白色丰田威驰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0元)将公司同事送到本市南门外后,趁机驾车逃跑。8月24日,被告人马某将车开至湖北省云梦县以10000元卖给网友。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赃款挥霍。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张彦、刘磊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购车发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被告人使用的个人虚假证件、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马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二、退赔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姚欣人民陪审员:闫玲人民陪审员:冯万长

书记员:王巧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