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海云,无业。200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1月减刑释放。2012年1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海云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贾海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海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海云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海云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海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古晓曦人民陪审员:闫玲人民陪审员:冯万长
书记员: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