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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刘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碑刑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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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业。2009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晓梅

书记员: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