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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被告人马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碑刑初字第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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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7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湛

书记员:王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