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琪,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2019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黄永琪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永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琪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符合认罪认罚诉讼制度,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永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万元,余款在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中抵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林颂
书记员:徐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