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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玉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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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娥。2011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娥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阳熙、被告人李玉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玉娥认罪态度好,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玉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鹏翔

书记员:徐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