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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낖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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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行贿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先敏,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原系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广州市外轮物资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8年至2003年兼任广州碧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广州市越秀区。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1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先敏犯行贿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先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肖先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至2001年1月,被告人肖先敏在担任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赌博,先后多次行贿其公司负责审批和监管资金划拨的财务副总监江某(已判刑)人民币共195000元、原广州市糖烟酒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周某(已判刑)港币60000元,以致其挪用的公款人民币5766.4万元至案发时无法归还。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关于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广州市外轮物资公司、广州碧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的书证,上述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1)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成立于1962年12月,于1998年7月改制,法定代表人肖先敏(1998-2003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2)广州市外轮物资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法定代表人肖先敏,企业类型联营(国有,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顺德市华顺贸易公司联营);(3)广州碧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法定代表人肖先敏,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与香港景福精密有限公司、韩国高丽陶瓷有限公司合资),于2007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2、被告人肖先敏的工作简历及工作职责、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证实:肖先敏于1998年4月至2003年8月,任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8月至案发,任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董事长,全面主持行政、经营管理工作、分管财务、进出口业务、物资公司、碧源净水产品有限公司等。3、被告人肖先敏的户籍材料,证实其身份情况。4、受贿人江某、周某的主体材料,证实:其两人均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5、证人江某的证言:其到了外轮公司以后,肖先敏一有空就叫其和房某某、房的朋友李某、林某某等人到肖位于东湖新村六楼的家里打麻将,打完后,房某某、李某等都离开,而通常其和林某某都留下陪肖先敏“斗牛牛”。在1999年间,其“斗牛牛”输给林某某很多钱。其记得在1999年5月份至1999年11月份,肖先敏先后4次给其共人民币19.5万,具体第一次是1999年5月初,肖先敏叫其到他办公室,问其前一两晚输了多少钱,之后肖就从办公桌的抽屉里拿了2万元给其,并叫其以后做事“拍硬档”(即配合),其明白肖的意思是让其在资金的使用上,即使发现他有违规、违法的用途都不要阻他,其当时就表示,只要肖某签字,就一定配合;第二次是1999年5月中,肖先敏又叫其到他办公室,问其输了多少,其告诉他,他就从办公桌的抽屉拿钱,也给了其1万元,并叫其以后做事要配合,其当即表示一定配合;第三次是1999年5月下旬或6月份左右,肖先敏又叫其到他办公室,问其输了多少,其告诉他,他就从办公桌的抽屉拿钱,给了其2万元,并叫其以后做事要配合,其当即表示一定配合;第四次是1999年11月份左右,肖先敏叫其到他办公室,问其是不是动了公家的钱,其当时承认了,肖就问其拿了公家多少钱,其就讲,挪用了公款14.5万元来偿还欠林某某的赌债。于某就拿出两个手提袋给其(里面装着人民币200万元左右),肖从中数了人民币14.5万元给其,剩下的叫其入账,叫其以后做事要配合,并劝其以后不要再赌。其是外轮公司的财务副总监,负责审核资金及费用开支、借支等,而肖先敏有很多不正常的开支,如挪用公司公款做庄家开赌等的支出,都是通过其审核经手划出或借出的,因此肖先敏为拉拢其,才给其钱,以达到能在公司资金使用上为所欲为,并且要其日后能继续配合其随意使用单位的资金,而其在事前、事后为肖违法、违规划拨了公司几千万元资金。江某对其与肖先敏共同挪用363000元用于赌博的财务资料、赌博记录、其经手审批违法违规划拨资金的单据予以了签认。6、证人周某的证言:1999年11月11日至2001年1月7日,其先后6次和肖先敏赴澳门赌博,肖先敏在赌博前会送钱给其作赌本,都是在澳门赌场或酒店送的,金额为港币5000至15000元不等,共计港币6万元。其当时是糖烟酒公司总经理,公司的资金支配都要经过其同意。一开始肖先敏为了能让其公司借钱给他公司,就送钱跟其搞好关系,其公司借款给肖的公司后,肖为了感谢其,也为了和其保持良好关系,继续从其公司借钱,就继续送钱给其。7、广州外轮物资公司向广州市糖烟酒有限公司借款三次的书面凭条、周某针对三张借款凭条书写的《说明》,证实: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广州外轮物资公司向广州市糖烟酒有限公司借款三次共650万元,三次借款均经周某签字同意。8、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肖先敏有自首情节。9、被告人肖先敏的供述:江某到了外轮公司以后,其一有空就叫江永炽、房某某、房的朋友李某、林某某等人到其位于东湖新村六楼的家里打麻将,打完后,房某某、李某等都离开,通常江某和林某某都留下陪其“斗牛牛”。在1999年间,江某“斗牛牛”输给林某某很多钱,通常江某当时都没有钱付,其就当场给他钱偿还赌债。其记得在1999年5月份至1999年11月份,先后9次给江某钱,共给了江某人民币29.5万元。因为江某是外轮公司的财务副总监,负责审核资金及费用开支、借支等,其有很多不正常的开支,如挪用公司公款做庄家开赌等的支出,都是通过江某审核经手划出或借出的,所以其才给江钱,希望江能配合同意划出资金,并且日后能继续配合其随意使用单位的资金。江某就是因为收了其给的二十几万元,而在事前、事后为其违法、违规划拨了公司几千万元资金。1999年11月11日起至2001年7月27日期间,其先后7次和周某赴澳门赌场赌博。其在赌博前会送钱给周作赌本,都是在澳门葡京赌场或酒店送的,金额为港币1万元、2万元不等,共计港币12万元。周某当时是糖烟酒公司经理,公司的资金支配都要经过他的同意,一开始其为了能让周某公司借钱给其公司,就送钱讨好周;周某公司借款给其公司后,其为了感谢他,也为了能和他保持良好关系,能继续向他公司借钱,而且其将借款拿去还赌债,没钱还给他公司,为了让他能宽限借款期限,就继续送钱给他。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确认了被告人肖先敏挪用公款至案发时仍有5766.4万元无法归还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先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先敏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先敏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先敏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行贿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其行贿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肖先敏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先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幸福审判员:马健中审判员:边龙

书记员:罗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