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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程展与赵德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8民初1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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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

原告:程展,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赵德涛,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程展与被告赵德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77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欠付转让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赵德涛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2016年11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公司股东程展壹拾柒万柒仟元整。……如果未还,我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结合原告所举示的证据材料,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77000元转让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赵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程展支付17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由赵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波

书记员:彭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