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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郑建军与王海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舟普商初字第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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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建军,

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大小岙6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雄凯,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明,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万三陈家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军诉被告王海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军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6790元,合计6790元,由原告郑建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曹燕芬

代书记员: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