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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立文、逯大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0)临执字第3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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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立文,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边河乡东张村,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逯大成,男,1944年7月21日生,汉族,临淄齐民助剂厂厂长,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张立文与逯大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文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逯大成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逯大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临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逯大成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军昌审判员:边洪镇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